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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市州地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明确界定事权与财权,合理划分财政收入范围与支出责任
  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要求,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明确财政支出责任。凡属市(州、地)承担的财政支出,市(州、地)级财政应积极筹措资金加以保障,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给县(市、区)、乡(镇)财政。市(州、地)委托县(市、区)、乡(镇)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对县(市、区)、乡(镇)财政的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不得要求县(市、区)、乡(镇)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属于共同事务,应根据各方受益程度,并考虑县(市、区)、乡 (镇)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负担比例。
  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依据政府职责权限和支出责任,充分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管理后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范围和比重。区域内人均财力差距较小的市(州、地),要适当降低市(州、地)级财政收入比重,保证基层财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区域内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市(州、地),可适当提高本级财政收入比重,但要将因此增加的收入用于对县(市、区)、乡(镇)的转移支付,调节区域内县(市、区)、乡(镇)间财政收入差距,缓解基层财政困难,不得用于提高本级财政支出标准或增加本级支出。撤地设市的地区,由于事权发生了变化,收入结构也应有所调整,但必须严格按照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在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市(州、地)本级不得借调整体制之机过度集中财力,财力调整只能通过增量进行。
  市(州、地)以下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划分,要按照完善市(州、地)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采用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为了降低县乡财政收入风险,保证县乡财政收入的稳定,应在兼顾税收征管效率的前提下,将年度间波动幅度大、流动性强、县乡间税基分布悬殊的税种作为市(州、地)级财政收入或主要由市(州、地)级财政分享。
  调整和完善市(州、地)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须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市州地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各市(州、地)要在明确划分市(州、地)以下各级财政收入范围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切实解决县(市、区)、乡(镇)财政困难。
  今后,省级财政将不断加大对市(州、地)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市(州、地)级政府要承担起分级管理的应尽职责,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县乡,同时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和专项拨款,积极筹措资金,增加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加大对困难县(市、区)、乡(镇)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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