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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市州地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
 完善市州地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75号 2003年7月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市州地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市州地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州、地)之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甘政发[2003]41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便于各地根据《决定》精神,结合自身实际,相应调整和完善市(州、地)对下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完善市州地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1994年我省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各市(州、地)也相应调整了对下的财政管理体制,配套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从总体运行情况看,该体制的实施初步规范了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了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来相对合理的体制与新形势之间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如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妨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按行业划分税收,不利于企业的优化组合,县域间财力差距进一步扩大,一些基层政府财政运转困难等。要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必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量力而行办各项事业。从财政管理上讲,需要结合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农村税费改革和所得税分享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州、地)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近期内,完善市(州、地)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是;通过体制调整,理顺市、县、乡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县乡培植财源、加强收入征管的积极性,增强自我保障和自我发展能力,切实保证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基层政权运转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市(州、地)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应坚持以下4条原则。一是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根据市(州、地)与县(市、区)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确定财政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逐步建立起与事权划分相适应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二是积极稳妥。在完善市(州、地)以下的财政管理体制时,要保证县(市、区)、乡(镇)财政的平稳运行,市(州、地)以下财力调整主要通过增量进行。三是突出重点。调整市(州、地)以下的财政管理体制,财力分配既要适当向财政困难县(市、区)、乡(镇)倾斜,防止层层集中财力,又要合理划分收入范围,建立利益分享、风险共担机制。四是简明规范。市(州、地)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力求统一规范、简捷透明、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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