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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3]56号 2003年6月26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提高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加强备案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8月开始,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创新进取,使备案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大局服务。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二、备案范围、报备机关和接受报备机关
  备案范围是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由具有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以政府令形式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规则和实施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
  兰州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在报国务院的同时报省政府备案;各市、自治州政府、各地行政公署及省政府各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备案,各县(县级市、市辖区)政府和各市、自治州政府、各地行政公署所属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报市、自治州政府及行政公署备案,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所属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县级市、市辖区)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本级政府备案的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本级政府备案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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