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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对省政府规章中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作为依据,而直接依据国务院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省法制办公室可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暂缓提请省政府审议,待国务院有关清理结果公布后再处理。
  (3)省政府决定修改或者废止的规章,分批向社会公布。
  2.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省政府规章同步进行清理,由原起草部门或者目前负责实施的省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送省法制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3.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海口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办法和步骤,由制定机关确定。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4.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方法和步骤,由负责清理的机关确定。省政府负责组织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与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同步进行。经清理决定继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布。
  (六)清理期限和情况汇总
  全省清理工作在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4年3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报省法制办公室,由省法制办公室汇总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特别是清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清理工作,保证按期完成清理任务。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县和本单位的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方案(计划)、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省法制办公室。
  省政府成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吴昌元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公室主任许前飞任副组长,省财政、人事劳动、编制、监察、司法行政和法制等部门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法制办公室,许前飞兼任办公室主任,范晓军任办公室副主任。
  政府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汇报,并及时向省法制办公室反映。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需要协调的,省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了的,报省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国务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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