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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将学习行政许可法纳入普法内容,并组织有关考核、考试和竞赛活动。
  (三)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和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
  省法制办公室与海南日报、海南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相互配合,在今年年底集中一段时间,通过电视、报刊,开展有关宣传行政许可法活动。
  二、行政许可清理
  (一)清理范围和分工。
  1.清理行政许可规定。政府规章、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均应依法予以清理,对行政许可法公布以前,已经行政审批清理被保留、合并、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也要依法再次清理。
  行政许可规定由有关政府规章、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组织清理。
  2.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所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组织均应依法予以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本级政府组织清理。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许可事项:事项的名称,种类,设定依据。
  2.许可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的名称(以行政许可证件、文书上加盖的单位印章为准),单位性质,实施许可的依据等。
  3.许可条件:设定依据,是否增设了上位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是否没有设定应当设定的条件。
  4.许可程序和期限:是否没有设定应当设定的程序和期限,或者设定的程序和期限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
  5.许可收费:许可是否收费,规定收费的依据。
  上述内容经清理符合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上位法规定的,可以保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上位法规定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该纠正的纠正。
  (三)对违法的行政许可规定的处理。
  1.省政府规章有下列内容的,有关条款应当予以废止或者删除:
  (1)对行政许可法十二条规定以外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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