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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正确处理好救助与管理的关系。对于受助人员,既要救助,又要管理。救助是第一位的,管理则是保障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各级民政和救助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实施救助应以受助人员的救助需求确定内容和方式,而不能以满足受助人的主观愿望为尺度。对于受助人员的无理要求,要予拒绝。对于少数违法乱纪的受助人员,要理直气壮地进行管理。要采取多种管理方法和方式,加强思想教育,实行制度约束,通过救助服务的各个环节具体实施管理。
  要实行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救助责任的机制。救助管理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承担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经费保障,以及对查找不到家庭及其家属同时也查找不到户籍所在地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妥善安置等责任。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承担帮助解决返家受助人员的生产生活困难以及对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安置等责任。各级政府在履行相关责任的同时,要协调和指导本地社会各界承担起相关的社会责任,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捐建等方式资助救助工作。要采用教育和法律相结合的手段,要求每个家庭依法履行赡养、抚养责任,尽量降低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对已流浪乞讨的人员,应予接回。对遗弃抚养、赡养对象又屡教不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切实抓好救助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省收容遣送站要抓紧做好更名转制工作,尽快完成新老体制和新旧制度的转换,确保中央和我省各地救助工作的衔接。市、县政府应根据城市社会发展需要和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逐步建立救助管理站。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目前不需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应在民政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开展本辖区的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救助管理站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其救助经费包括工作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提供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民政与财政两个部门具体商定。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市、县,同级财政要安排临时救济金,用于救济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工作。
  各级政府要重视救助管理站的自身建设,按照“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的要求,尽快对现有救助管理站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条件的要抓紧更新改造。民政部门要注意救助管理单位领导班子的建设,实行定期考核,加强监督管理。要有计划地开展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培训,使相关人员都能熟练掌握依法实施救助的内容和方法,以适应我省救助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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