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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2003]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救助制度,这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为了贯彻落实好《办法》,切实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刻认识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的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建立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管理模式和机制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国务院决定对救助管理办法实行重大改革,是十分及时和必要的,对于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全心全意履行人民政府职责的高度,站在依法治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施行和救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尽快在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工作方法等方面,从过去强制性收容遣送转变到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服务上来,转变到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关爱和保护上来。要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宣传《办法》,使全社会都关心支持《办法》的实施,同时要让那些确实需要得到救助的特殊弱势人群了解国家的这一救助政策,在必要时懂得运用这一政策维护自身生存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把握政策,精心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要认真甄别救助对象。民政部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规定,需要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各级救助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甄别求助人员,符合条件的积极救助,但决不能使救助站变成懒汉的“收养院”和犯罪分子的“避难所”。要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只有符合救助条件且要求救助的,方给予救助;对自愿放弃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尊重其选择。救助工作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或强制受助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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