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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缴费工资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

附件一:   关于2004年缴费工资基数采集的时间安排及操作步骤



  2004年缴费工资基数采集工作(仅限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分两种方式完成,即手工填报和利用采集软件。
  一、通过程序软件采集
  各级社保经、代办机构按单位下卸养老保险在册人员个人信息,已建失业保险在职数据库的,同时下卸失业在册人员个人信息。下卸的个人数据项内容包括电脑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工身份、缴费状态等信息。
  2004年3月10日前,各单位按政策规定完成个人工资总额的录入采集工作。确定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后,生成缴费基数并按险种打印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简称《明细表》)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简称《汇总表》),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生成报盘数据,2004年3月20日前分别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对于失业或工伤保险未建立在职人员数据库的单位,所报送的失业和工伤保险的《明细表》和《汇总表》以养老保险的数据为基础。在数据下卸与报送期间如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化,需办理各险种人员增减变化手续。
  二、通过手工填报方式采集
  各级社保经、代办机构对于已建立在职职工个人信息库的,按单位打印出《明细表》空表下发各单位(未建立在职职工个人信息库的单位,需按《明细表》及《汇总表》表样)填报内容填报个人工资总额,经本人确认后于2004年3月15日前将《明细表》和《汇总表》分别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明细表》录入个人工资总额生成2004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附件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代码:    单位社保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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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  种 │       参统人数       │     缴费工资总额     ┃
┃      ├──┬──┬─────────┬──┼───┬──┬─────────┨
┃      │合计│在职│         │中断│ 合计 │在职│         ┃
┃      │  │  │         │  │   │  │         ┃
┃      │  │  │  其中:农民工  │  │   │  │  其中:农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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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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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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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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