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
做好2004年度缴费工资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4]7号)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各委托代办机构、各参统单位:
为了确保2004年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现将2004年基数采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保险人以本人2003年1至12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核定2004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依据。
二、被保险人在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中统一使用一个工资收入。其中,在人才、职介与街道(镇)社保所缴费的个人存档人员,在其选定2004年缴费基数时,其养老、失业使用同一缴费基数。
三、缴费单位在填报单位被保险人上一年月均工资收入时,可采取手工报表和基数程序报盘两种形式。缴费单位在进行工资收入采集时不做上限、下限限制,社保经办机构读入采集盘时,依据有关规定统一按险种设定上限和下限。
四、2004年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的基数采集软件仍沿用为缴费单位发放的2003年基数采集软件,2004年医疗保险基数采集则使用新下发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信息管理子系统》。缴费单位须在2004年3月15日前将养老、失业、工 伤三险基数采集盘和医疗保险基数盘、《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工资情况表》(104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一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以便审核。
五、各相关单位要对缴费工资基数按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并按要求填报,上报的用来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收入须经职工本人确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基数采集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4年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缴费工资基数的顺利采集。
附件一:《关于2004年缴费工资基数采集的时间安排及操作步骤》
附件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附件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附件四:《2004年基数采集系统使用注意事项》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