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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四、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和程序规定,有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为了保证行政许可实施中法律规定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研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配套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工作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要研究拟定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进一步改革、创新行政许可制度的意见,推进行政管理制度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对应当由政府管理同时又不应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原实施机关要认真研究取消行政许可后,如何转变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和方法,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要加强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加强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加强对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上级机关,以及监察机关,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调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方式,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发挥政府层级监督的作用,依法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许可监督行为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严禁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机关的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施行政许可机关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机制,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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