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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将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施行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苏政发〔2004〕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行政行可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管理作风。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真正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强大动力,狠抓落实,抓出实效。
  市政府已经决定成立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具体负责研究和落实贯彻实施中的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责任感,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确保贯彻实施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保障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二、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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