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审批程序。各县(市)政府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应充分研究和协调论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科学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和申请文件,逐级上报市政府审定、省政府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行使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越权执法、擅自行使未依法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或者仍然行使已经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本级政府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规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设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规定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人员原则上应从集中的行政处罚职能部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必要时也可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及其职业特点和《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大专以上毕业生中择优录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四、进一步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政府成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实施。已经开展和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协助本级政府依法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级机构编制、人事部门要认真解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所需经费保障工作。各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