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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二、继续做好市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 自2000年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以来,我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职责范围、部门关系、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等,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市、区两级政府先后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工作制度。要积极探索、认真研究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待省政府批准后试行。执法任务繁重、内部执法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的部门应当重新整合执法力量,调整执法方式,尝试在一个行政机关内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点。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运转的工作局面。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及时传递有关执法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强化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改进执法工作作风,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 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目标已经实现,在全市范围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各县(市)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借鉴市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 明确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点是存在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和因执法力量分散或不足而影响执法效率的领域,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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