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牵头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的;
(三)未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办件通知书》或者《退办件通知书》的;
(四)未按照规定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予以公示的;
(六)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指派不具有合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行政许可活动,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拒不执行的,提请本级政府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