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已经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下级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 行政机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行政许可监督电话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公报、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和监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以本行政机关名义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法实施的,应当按照规定联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