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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在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每1平方千米,应当设置1套防空警报设施,具体位置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
  第八条 防空警报设施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安装。
 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以下统称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由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所需费用;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在居民区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承担。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防空警报设施安装提供方便,不得干扰阻挠。
  第九条 在确定的防空警报设施设置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同时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第十条 防空警报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或者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应当提前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施移动或者拆除。
  第十一条 电力部门应当对安装、移动防空警报设施给予协助,优先保障防空警报设施供电,对设施工作用电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人员对设置在本单位或者本管理区域内的防空警报设施按照标准进行维护管理,保证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二)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时,指定人员进行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三)配合人防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做好防空警报试鸣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铁路人防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辖区或者本系统内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防空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抽检。
 防空警报设施维护标准,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章 警报信号管理

  第十四条 警报信号分为防空警报信号和防灾警报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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