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
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闽政[200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用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
各市、县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除《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相邻市、县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和衔接,防止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实际用地需求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到位,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预先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在上报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文件。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受理该市、县(区)的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
三、改革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