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统计调查项目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 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
第七条 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九条 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第十一条 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