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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82号 2003年7月3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统计局制定的《甘肃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制定和施行《管理办法》,对于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维护统计调查秩序,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正确处理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宏观决策提供优质服务。

           甘肃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工作,保障部门统计工作稳定、健康地发展,减轻被调查者负担,提高共享性,根据《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服务于政府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体现的,以表格、问卷、电讯、网络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四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省统计局管理和协调省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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