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三十九、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有需要,报省长签发;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省长或分管副省长会签;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会签;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报省长签发。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甘肃政报》刊发公布。
第七章 行政监督
四十、省政府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十一、省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都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
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省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作风纪律
四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四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省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