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六、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二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市(州、地)政府(行署)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年度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十八、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省委有关部委,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国务院和省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听取省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研究其它需要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达到总数的一半以上。
二十九、对于不需要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省长确定;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副省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三十一、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