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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农业特产税改革试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农业特产税改革试点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79号 2003年7月1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业税收征管,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进行农业特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农业特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农业特产税是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对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税收。自开征以来,我省农业特产税增长较快,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省粮食供求关系由长期短缺到总体平衡、略有节余的转变,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已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也不利于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改善征纳关系。近年来,我省在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2002年,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适当降低了部分农业特产品的税率,对部分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使我省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大幅度缩小。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征收台帐,严格征管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特产税征收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农业特产品量大面宽,市场价格变化多样,实际收入很难确定,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难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群众意见较大。进行农业特产税改革,不仅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也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势在必行。
  二、农业特产税改革的原则
  农业特产税改革就是各地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财政对农业特产税的依赖程度较高。为此,农业特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自主决定。目前,暂不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是否进行改革试点,由各市(州、地)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农业特产税占当地财政收入的比重等多种因素自行决定。可以在全市(州、地)全面推开,也可以选择部分县(市、区)先行试点。进行试点的县(市、区),要注意考虑毗邻县(市、区)农民负担问题,防止和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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