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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失效]

  (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和城建、规划、文物等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中,特别是在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要切实加强规划管理,注意保留原有风貌,保护历史文化环境,突出名城特色和文化品位,把一些具有传统风貌和地域特色的街区成片保存下来,划出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或禁建区域。要加强对名城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省政府将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陆续公布一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意义的历史文化街区、城镇和村庄。
  (三)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3至5年内完成辖区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要建立健全档案,并向有关建设单位及时提供资料,加强信息交流,以增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大型的古遗址、古墓葬和古建筑群要逐步制定保护规划,分步组织实施。
  (四)做好重要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要文物古迹的抢救维修与保护,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求效益”的要求,在确保省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得到维修、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无险情的基础上,要将抢救维修的重点放在古丝绸之路沿线具有丰富文化内涵、交通便利、利用潜力大的文物上,做到维修一处、保护一处、利用一处,使我省文物保护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四、加强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和宣传作用
  (一)加强博物馆基本建设工作。博物馆建设是文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省政府决定在“十五”期间完成省博物馆、四库全书藏书楼等一批大型设施建设项目。各级政府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确定一批重点博物馆、纪念馆进行投资建设。
  允许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建各类博物馆和纪念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系统之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兴办的博物馆和纪念馆,要纳入行业管理,在业务上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省文物行政部门对各市(州、地),县(市、区)的博物馆、纪念馆建设要给予协调和指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逐步建成以省博物馆为龙头,地市级博物馆和各类专题博物馆为骨干,县级博物馆为补充,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甘肃博物馆体系。
  (二)加强馆藏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要切实加强文物安全保卫和修复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各级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要帮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断改善收藏、陈列条件和安全保卫设施,使藏品的保存环境和安防、消防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收藏单位所收藏的珍贵文物,文物行政部门有权将其调运到指定单位保管,对拒绝调运代管以及由于保管不善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丢失或酿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三)加强馆藏文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文物利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文物的行为发生,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在科学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各类文物,充分发挥其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科学研究作用。各级政府对公益性博物馆的发展在资金上要给予必要的保证,在政策上要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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