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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3]72号 2003年7月3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我省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好这些文物,对于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尊心,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素质,扩大甘肃在国内外的影响,都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进行研究、部署和落实。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审批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的应依法征得文物部门的批准。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要与文物部门密切协作,加强文物保护执法。计划、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帮助文物部门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和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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