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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破产重组国有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3]70号 2003年7月1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破产重组国有企业
             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和破产重组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1.国有企业破产和破产重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等文件规定,根据我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要求,从省内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的实际出发,将企业原办社会职能机构在企业实施破产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或改制重组时同主业分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能。
  2.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范围。凡经国家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以及地方政府确定的依法破产企业,其所办学校、医院、公安、幼儿园、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移交地方政府。重点是本暂行办法下达前已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和建议计划的企业。对2003年至2005年期间拟破产的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医院、公安、幼儿园、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要按照谨慎操作、稳步推进的要求和先改制、先重组、先安置、后破产的原则,在申请破产前改制重组时与企业逐步分离,以确保破产时企业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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