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3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陆 浩
2003年7月24日
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审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本省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建设资金、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属、国家建设项目本省投资超过50%(包括控股或实质拥有控股权)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管辖该投资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管辖其中投资比例大或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投资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但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六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