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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一)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修订的以及省政府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需要修订的,各部门要在2004年4月底前将有关立法项目建议送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纳入省政府立法计划。
  (二)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省委文件规定的,由省审改办商有关部门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省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涉及省委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由省审改办商有关部门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省委有关部门处理;涉及省政府文件或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在省政府公布的决定中一并处理。
  (三)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省政府部门要及时进行修改并抓紧提出制定或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建议。具体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完成。
  (四)各市(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相应的地方政府负责,2004年4月底前完成,清理结果要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
  (五)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对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四、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省审改办对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清理工作由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负责。
  (一)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由该行政机关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四)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我省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由省政府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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