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4年党校和行政学院以及其他有关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将
行政许可法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3.各地、各部门要对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集中培训。
4.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把
行政许可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的重要内容。
5.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增加
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进一步清理
(一)各部门要对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对本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确需保留的要说明理由。各部门要在2004年3月底前将复核意见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
对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对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作出处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由各部门按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建议。
(二)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审改办对省政府各部门提出的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复核报告逐项审核,研究提出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编制目录,明确项目名称和实施机关,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在2004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并以决定的形式公布,同时上报国务院。
三、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37号)的规定,在省审改办对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处理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