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处理阶段,于2004年4月底前完成。对企业和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进行调查核实,查实后要认真处理。要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落实检查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并给举报人以满意的答复。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乱收费要坚决查处。对非法收入一律没收并上缴市财政。
要进一步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的处理力度,做到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对顶风违纪乱收费、乱罚款的,要严肃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选取一些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震慑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三)审核清理阶段,于2004年5月底前完成。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归并、保留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颁布新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
(四)总结验收阶段,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各区县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联合办公室应于2004年6月底前将本区县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联合办公室。
四、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办、局要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的必要性,要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三步走”战略加快实施,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从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高度出发,认真组织和落实治理整顿工作。
(二)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减负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严格收费项目和市一级审批收费标准管理制度,严禁各部门和各区县越权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加大对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三)各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私设收入过渡账户,严禁坐支和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各部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依法纳税,同时按照财务会计有关规定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核算。
(四)对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立即停止收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将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五)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强宣传,使群众充分了解收费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增强收费政策和执收执罚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