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0日)废止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
第一批捐献移植用人体器官种类目录》的通知
(2004年1月15日 深卫发[2004]11号)
根据《深圳市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公认的医学原理及国家医学科技的发展水平,我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第一批捐献移植用人体器官种类目录》,现予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捐献移植用人体器官种类,适用本目录。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本目录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第一批捐献移植用人体器官种类目录
一、心脏
二、肝脏
三、小肠
四、胰腺
五、肾脏
六、皮肤
七、血管
八、眼角膜
九、骨
十、造血干细胞
附件: 深圳经济特区第一批捐献移植用人体器官质量要求
一、心脏:
(一)年龄要求:原则上新生儿—60岁的人都可以,年龄没有绝对界限,其供者的生理状况和过去病史才是决定心脏是否能用来移植的关键因素。供者应全身状况良好,无心脏疾患。
(二)常规检查项目:
1.电解质、CK、LDH和CK-MB每4—6小时一次;
2.血红蛋白、血小板、WBC、Hct每12小时一次;
3.二维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图;
4.心脏、肺X线片;
5.12导联心电图检查(除非怀疑有心脏问题否则做一次即可);
6.定供者的身高、体重和胸围。
器官移植医师可要求限制液体,如有必要可给予血制品以预防发生充血性心衰、肺水肿。多数移植医师会要求用一些多巴胺,或多巴酚丁胺以维持适当的心脏功能及血管容量。必要时,可能需要进行血管造影。最重要的是在取心过程中应用心脏停跳液与保护液以防止供体心脏不能被使用。但不排除个别发生过心跳停止者仍然可作为器官和组织的供体。
二、肝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