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健全本市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快速、准确地报告疫情。一旦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确认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散布疫情信息。对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或其他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三)及时采取措施,坚决扑灭疫情。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进行诊断和确认,并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对疫区、疫点、受威胁区采取控制、扑灭疫情的措施。要做到发现一个疫点消灭一个疫点,绝不留隐患。对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加强区县兽医行政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兽医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充实郊区各区县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防疫工作;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组织养殖场(小区、户)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对防疫、检疫、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市场环节进行监督,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五、加强法制建设,依法防治动物疫病
要抓紧动物卫生方面的立法工作,修订和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形成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紧密结合、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制体系和管理体制。
六、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建立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储备库、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站、动物隔离检疫场、动物防疫信息管理和疫情预警系统。采用先进科技手段,不断改善疫病诊断、监控和检疫条件,全面提高动物疫病监控和扑灭疫情的能力。
七、加大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投入
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要列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对日常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强制免疫、疫病监测、净化、检疫、监督等经费以及扑灭疫情所需经费予以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扑杀补偿政策,制定本市补偿标准,对强制扑杀造成的损失及时给予补偿。
二00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