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各项动物疫病防治措施
(一)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狂犬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建立免疫登记和标识管理制度,免疫密度达到100%。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做好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供应,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兽医人员进行培训,并监督检查实施强制免疫工作的情况。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小区、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提供免疫服务。
(二)加强对疫病的监测和净化。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统一管理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净化。疫病监测要涉及养殖场(小区、户)、屠宰加工厂、动物诊疗单位、市场、公路(铁路、航空)检疫监督站等场点。加强对种用、乳用动物和马属动物的疫病净化,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对检出的染疫动物进行处理。
(三)强化检疫和防疫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认真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动物检疫员必须到现场按程序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对不严格履行检疫职责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进京,必须有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必须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公路(铁路、航空)检疫监督站接受检查,货主或承运人要积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来自疫区、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无证或证物不符以及其他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处理;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进京不接受检疫监督站检查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引进动物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
从外埠向本市输入种用、乳用、比赛用、展览用等动物的,必须有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到达本市后,应当不与本市原有动物混群,实行分群饲养、观察。货主应当立即向输入地所在的市或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并接受检查。必要时,本市将对引进的部分种类的动物实行隔离检疫。
三、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控制能力
(一)做好应急控制准备工作。要落实《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预案》的规定,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做好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和机具、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