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市属机构:
近年来,国外频繁发生口蹄疫、疯牛病等动物疫病,国内也发生了危害畜牧业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动物疫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精神,为加强本市动物防疫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
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市、区县政府的具体职责是: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做好防疫物资储备;稳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对动物防疫工作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责任到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疫病净化、检疫和监督等项工作以及落实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科技部门要抓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商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和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连锁超市、菜市场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卫生部门要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工商、城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以动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和运输工具以及旅客携带物、邮寄物的检疫、消毒和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都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本市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与各区县政府签订责任书,对各区县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各区县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