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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
 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月18日 深财购[2004]2号)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录组成。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名录并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入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四条 评标专家候选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被推荐人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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