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利于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安全和城市环境;
(六)属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的研制。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表》;
(二)标准立项报告及预算说明;
(三)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
(四)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六)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额度为: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不高于50万元;
(二)国家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不高于30万元;
(三)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不高于15万元;
(四)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的资助不高于10万元。
第三章 受理、审批和验收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常年受理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共同决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
第十一条 经批准获资助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在项目研制阶段,先按批准的资助资金向申请单位支付50%,剩余50%的资金待项目完成、并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该标准后支付。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研制项目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四)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
第十三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当自接受资助之日起1年内完成资助研制项目(以标准发布机构发布该标准计算);逾期未完成的,可以申请延期1年。
第十四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逾期未完成研制项目、又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被批准,或者经延期1年后仍未完成研制项目的,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