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月30日 深府[2004]18号)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有关单位积极参与技术标准的研制,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深发〔20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我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的单位的资助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技术标准(含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下同)研制单位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创新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的过程。
第三条 凡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
第四条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际标准研制;
(二)国家标准研制;
(三)行业标准研制;
(四)地方标准或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研制。
第五条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经费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条件、额度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深圳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