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
关于杭州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电力局拟订的《杭州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杭州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电力局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一、总则
(一)为规范杭州市区企事业单位的自备发电机管理,增强近期供电能力,缓解电力供求矛盾,确保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今冬和2004年杭州市区有序用电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03号)、《关于缓解我市电力供应瓶颈制约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4〕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事业单位自备发电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自备发电机是指企事业单位自行购置用于自发电的柴油(汽油)发电机(组)。
(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户)使用自备发电机必须遵循“规范申请、注重效益、确保安全、兼顾环保”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觉接受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为鼓励杭州市区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工商企业)在电力紧缺时期使用自备发电机发电,积极开展生产自助,对符合条件的杭州市工商企业购买自备发电机给予适当资助。
二、规范申请
(五)用户在装置自备发电机前,须向当地供电营业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电气主接线图及有关参数、自备电源的供电范围、负荷设备清单(容量)、用户平面布置图、自备电源的额定容量等参数及其保护装置图。供电部门提供自备发电机装置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六)自备电源装置安装完成后,用户应向供电部门报验。供电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双方签订《自备电源协议》后,方可投运。
三、安全管理
(七)用户自备发电机电气装置、机房定置必须符合电力、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八)自备发电机的切换装置(包括与原有供电系统的连接方案)必须可以连同零线一起切换、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供电部门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