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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17日 深地税发[1995]142号)

各分局:
  近接一些分局请示有关企业所得税执行中的几个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关于私营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及税后利润是否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私营企业的所得税按特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执行。其税后利润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3年底以前税后利润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遗留问题仍按原规定处理。)
  二、(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二、关于新办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特区企业(含帐证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私营企业)按政策规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生产性企业和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且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性企业均要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考虑到政府转换职能以后,除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特殊行业外,一般的新办企业都不须政府批文,因而也没有明确经营期。在执行政策上难以掌握。为了贯彻落实特区的税收优惠,如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确定其经营期限的,只要其他条件具备,税务机关也可按规定给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但该企业实际经营期达不到10年的,要按规定追回已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三、关于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征税问题。
  国有企业凡按国务院统一布署进行清产核资,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作了帐务调整并按重估后价值计提折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对其固定资产增值的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征收所得税的,按征收税款数额退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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