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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
         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1995年5月10日 深地税发[1995]129号)

各分局:
  社会保险机构为使社会保险基金达到保值增值目的,运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各方面的投资,从而取得投资收益,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使其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第七条的规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第十六条的有关精神,对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凡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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