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4年3月14日 深税发[1994]134号)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对我市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办法和税前扣除标准等问题仍按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88〕23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2〕173号印发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