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 深税联发[1994]128号)
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的所有乡镇企业,一律按15%税率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仍暂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