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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
       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 深税联发[1994]122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此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设立在我市的国有农口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一律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先缴纳15%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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