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4年12月28日 深税联发[1994]115号)
各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以下简称通知)。原深圳市税务局已以深税发〔1994〕392号转发各分局。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4〕0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为了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管理,市国、地税两局将根据国家科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企业名单以及市科技局报送的材料,分期审定下发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通知各分局。(在征管范围彻底分开之后,由市国税局、地税局按主管业务范围分别发通知)凡列人名单范围的企业,可由分局按我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通知》第(二)条第4款的交通运输业、第5款的饮食业、第(十四)条生产副食品的企业、第(十五)条饲料工业企业,其减免企业所得税按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88〕23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三、(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三、《通知》第(二)条第3款列举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从获利年度起,给予第一年免征,第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四、对《通知》规定由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期限的新办企业,如开业当年经营期不足一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期限,但企业当年经营所得应照章纳税。减免税期一经确定,无论经营亏损或弥补亏损,减免税期不再顺延或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