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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
         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1月4日 深税发[1993]5号)

名分局:
  为使《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的通知》(深税发〔1992〕197号,以下简称《通知》)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暂行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中规定了特区企业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具体到每个企业时要具体分析对待。首先认定此物品是否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如属于主要设备,则看其使用年限是否在一年以上。如不属于主要设备,则看其单位价值是否在20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有些物品虽不属于主要设备,但由于价直较高或使用年限较长,或两者兼有之,也可视为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
  二、《暂行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中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可以少留或不留残值。在实际中,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掌握批准:
  (一)自制或购进不定型的、主要部件易损耗的设备;
  (二)中外合资、合作期满后,无偿归中方所有,并未申请加速折旧的设备。
  三、《暂行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中规定了企业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如遇此情况,企业应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通用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捐赠资产”科目。对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合理估价后,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捐赠资本”科目。
  四、《暂行规定》关于几项主要成本费用的列支问题中规定了企业交际应酬费列支的限额。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超过当年列支限额的,其超过的部分不能在下一年度的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内列支,应在企业当年的税后利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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