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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二十二、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二十三、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在分季预缴所得税时, 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说的外汇牌价,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
  二十四、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的,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时,应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补缴税款。
  二十五、按《暂行规定》和本通知有关条款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依照前款规定核定利润额或收入额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十六、《暂行规定》第九条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二十七、根据前条所说的关联企业的含义,特区企业有义务就其与其他企业的关联关系及其业务往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二十八、《暂行规定》第七条关于清算所得征税问题,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因各种原因进行清算时,应首先报送当年生产经营会计决算报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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