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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 深地税发[2001]408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经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房,为文件第一条所称的“别墅”:
  (一)独立庭院。
  (二)单位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
  (三)单位售价超过10000元。
  二、对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政策,仍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60号)执行。
  三、对纳税人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在2001年1月1日前仍未销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由各主管税务检查分局、宝安、龙岗分局负责对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将有关的数据资料在5月31日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核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四、对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空置商品房仍按税收管理体制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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