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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1日 深地税发[2000]524号)

第一检查分局、罗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4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批复的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间),我市证券交易所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收取的股票交易经手费、席位管理年费、上市费等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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