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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农电管理机构收取的农电提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
       机构收取的农电提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11日 深地税发[2000]478号)

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最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农电管理机构收取的农电提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0〕277号),对农电管理机构收取的农电提成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明确:
  一、供电部门通过对农电管理机构代收含有农电提成的电费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而农电管理机构代供电部门抄表收取电费,进行维护农村线路设备管理,从供电部门的售电收入中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农电提成(或称农网整治费),属于营业税的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这是对两个独立核算经营实体分别适用两个不同税种,从事两种不同性质应税行为征税,并不存在重复征收营业税问题。
  二、农电管理机构为供电部门提供上述应税劳务,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
       机构收取的农电提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19日 粤地税函[2000]277号)

省电力集团公司:
  你局粤电财〔2000〕92号请示收悉。关于农电管理机构收取的农电提成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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