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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深圳市安居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深圳市安居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30日 深地税发[2000]431号)

各分局: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我市安居房于2000年7月1日起可以上市转让,为了方便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掌握安居房上市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现对我市安居房上市转让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居房上市转让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安居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超过1年的安居房,销售时营业税按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原购置安居房价款加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所补价款)后的差额计征,税率为5%,城建税为营业税税额的1%,由出让方缴纳。
  (二)印花税。由交易双方按交易价的0.05%征收,每本房产证另贴花5元。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安居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出售住房的销售价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税率为20%,其中,安居房的房产原值以该房产的商品房《房地产证》上的登记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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