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不同时期生猪价格水平,按照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标准,就低不就高,及时公布最高控制水平。每头生猪收取的总税费最高不得超过70元,每头生猪的计税售价总额(税基)定为600元。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
该税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国家税务局。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销售额依4%征收率计征增值税。采取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猪肉经营者,按15元/头的标准核定征收增值税,其中:批发环节按6元/头计征,零售环节按9元/头计征(具体规定按深国税发〔1999〕556号执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从事生猪、猪肉批发经营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可根据〔1994〕财税字第071号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办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税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该税以应缴生猪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应缴增值税额的1%征收。
(三)教育费附加
该税按应缴增值税额的3%计征,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
(四)市场管理费
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费按每头生猪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其中,批发市场不超过1元/头,零售市场不超过9元/头。
(五)生猪防疫费
该费统一按每头生猪收取4元,征收对象为生猪饲养者,征收部门为农业部门。该费进行防疫服务才可以收取,不提供防疫服务不得收取,不得在屠宰厂(场)环节征收。外地运抵深圳屠宰的生猪的防疫费征收仍按深府〔1995〕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生猪产地检疫费
生猪产地检疫费按照货值0.5%征收,即每头生猪定额征收3元。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饲养者,征收部门为农业部门。该费在生猪出栏时进行产地检疫后才能收取,不得在屠宰厂(场)环节征收。
(七)宰后猪产品检疫费
该费按每头生猪不超过货值0.7%征收,具体为3.5元。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农业部门。
(八)屠宰加工费
该费最高控制标准为:机械化屠宰厂(场)按每头生猪收取25元,半机械化屠宰厂(场)按每头生猪收取14元,手工屠宰厂(场)按每头生猪收取10元。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者为各定点屠宰厂(场)。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批。
三、以上各项税费标准为最高控制标准(不含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只能降低,不能突破。生猪购销各环节所应缴纳的所得税,按税务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各部门要对生猪生产、购销环节的税费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税费项目和征收标准的,要立即取消或纠正,并向全社会公布。宝安、龙岗两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对各项收费项目可在市级标准基础上作适当下浮。贸发、税务、工商(物价)、公安、农业、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生猪税费征收管理工作。